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,被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,由商标局公告,产生“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”的法律后果。
自始即不存在指从一开始就未存在,即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后,其商标专用权在法律上视为从未存在。
这是注册商标宣告无效与被撤销的重要区别,被撤销的注册商标,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公告之日起终止,公告前一直存在。
宣告注册商标无效,即从开始注册时就无效,法律不承认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存在或曾经存在。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四十七条规定,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、第四十五条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,由商标局公告,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。
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裁定,对宣告无效前已执行的商标侵权判决、裁定、调解书及处理决定,以及已履行的商标转让或使用许可合同不具追溯力。但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,应给予赔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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